测试基金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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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于昆明理工大学全面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的总体目标,推升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学校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尽可能减少重复购置,实现资源共享,学校于2006 年设立了“昆明理工大学分析测试基金”(下称“测试基金”),并于2007年正式启动。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测试基金的使用和运行管理,保证测试基金的正常有序运行,结合学校实际和测试基金运行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测试基金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基金来源于,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1)学校划拨专款,(2)分析测试研究中心专项配套测试服务,(3)学校各学院或部门自筹配套,(4)社会捐赠。

第四条 测试基金为200万元/期,其中学校纳入预算专款划拨经费90万元,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提供等效资金额度110万元的配套测试服务。测试基金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在每期申报前公布测试基金规模及来源构成。

第五条 测试基金与学校教学科研经费形成互补,以非货币形式为学校教师、在校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时,提供分析测试的资助。

第六条 测试基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提供分析测试服务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补贴,补贴使用范围按学校《昆明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13]140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测试基金项目分类和资助对象

第七条测试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重点、重大三类项目,其资助力度分别为2000 元/项、5000 元/项、10000 元/项。项目自每年6 月开始执行,执行期均为两年。

第八条 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资助对象分别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青年教师、青年教师。

第九条 鼓励在校本科生参与测试基金的申请。

第十条 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只参与一般项目的申请,在科学研究或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确实有需求者可以申请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资助数量分别以占当期经费总额的50%、40%、10%的比例进行核定。

第四章 测试基金的申请及评审

第十二条 测试基金的申请于每年3月启动,受理期为45天。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昆明理工大学分析测试基金项目申请书》(附件I)。

第十三条 测试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在每期启动时通过校园网等形式发布申请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标准

1)选题须为本学科前沿,项目内容新颖、具有创新性,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2)项目论据充分,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通畅。

3)项目研究思路明确,所申请使用的仪器设备能够很好地支撑研究方案和研究内容。

4)项目预期成果须明确,重点和重大项目的预期成果应至少发表1篇A类核心期刊论文。

第十五条 测试基金运行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申请时的形式审查、分组。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评审

1) 按照项目学科性质或申请人所在学院或部门进行分组,分组后交相关学院或部门组织评审。

2) 各评审组项目资助数量按照该组申请项目数占总申请项目数比例,并参照往期测试基金使用效果进行核定。

3) 各评审组在核定的各类项目资助数量范围内确定资助对象,不对项目资助金额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由测试基金运行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评审,按照综合评分排名确定资助对象。

第十八条 测试基金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对资助对象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公示期(7个工作日) 满后,由评审委员会批准正式立项执行。

第五章 测试基金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凡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以及年龄在45 周岁以下的在编青年教师均可按照项目种类及其资助对象进行申请,学生申请时原则上要有充足的执行时间。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每期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项目时或主持的往期测试基金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申请人不得申请或视为无效申请。

1)往期测试基金到期时未达到预期目标的;

2)要求办理结题手续的往期测试基金而未办理的;

3)往期测试基金执行效果不好或到期余额超过20%的;

4)往期测试基金执行过程中发现虚假扣款等违规现象的;

5) 有在研测试基金项目的;

6)申请书出现雷同或者抄袭的;

7) 申请过程中出现虚假情况的;

8)没有部门推荐意见的;

9)学生申请时没有导师推荐意见的;

10)往期测试基金执行过程中出现其他不良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 往期测试基金执行过程中,导致出现上述情况的项目主持人如为已经毕业的学生,以导师进行关联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上述情况作为测试基金申请书形式审查的依据。

第六章 测试基金管理和运行

第二十五条 测试基金管理设运行指导机构和运行管理机构。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等学校职能部门为测试基金运行指导机构,分析测试研究中心为测试基金运行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设备利用率的考核,负责指导和监督测试基金仪器设备的备案、仪器设备的状态、测试基金的执行情况、共享平台的建设。财务处负责学校财政预算的执行划拨和基金使用执行情况的监督。测试基金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立项、执行、结题等运行管理,完善测试基金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方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测试基金卡或进行相应确认,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使用测试基金时应该严格遵守送样登记等委托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在接受委托测试时应该严格按照委托单的委托任务进行检测,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和实际工作量进行相应扣款。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或操作人应按要求留存委托测试原始记录,以供结算、考核时备查。

第七章 测试基金使用仪器范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学院或部门的分析测试类仪器设备均可申请加入测试基金,建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提供测试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或部门的仪器设备申请纳入测试基金时,会同实验室管理处、分析测试研究中心签订“昆明理工大学分析测试基金委托实施协议”(附件2),对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协助运行管理人员、收费标准等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入测试基金的仪器设备归属权仍然属于原学院或部门,学院或部门安排专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八章 测试基金的结算

第三十四条 测试基金的结算包括两个内容①测试基金运行管理部门对到期测试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和结算,以核定下一期测试基金的滚动额度;②对纳入测试基金的其他学院或部门测试工作量进行统计和结算。

第三十五条 纳入测试基金的仪器设备归属学院或部门,每年6 月底与测试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就工作量进行统计和结算。统计时按照备案设备及其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结算经费从学校划拨的预算经费或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对外服务收入中划转至学院或部门在学校财务处开设的指定账户。

第三十七条纳入测试基金的仪器设备,如果发现虚假扣款等情况,结算时相应工作量不予以认可。同时责成该仪器设备退出测试基金共享平台,情节严重者报设备归属部门和学校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使用测试基金在本人或本团队负责的测试仪器上开展研究工作,结算时其仪器设备工作量原则上不予以认可,但可以作为仪器设备使用率的考核依据。

第九章 测试基金的成果和结题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或到期,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和提交《昆明理工大学分析测试基金项目结题申请表》(附件3)及研究成果附件,申请结题。

第四十条项目使用完经费和达到预期成果的前提下可以提前申请结题。

第四十一条 资助项目取得成果(或发表的文章)的认定方 式。

1) 注明有“昆明理工大学分析测试基金资助”或“Supported by the Analysis and Testing Foundation of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的字样;

2)成果中具有使用相关仪器设备的型号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测试基金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对每期测试基金的运行效果、结题情况等进行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理工大学测试基金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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